近日,邓某某(6岁)沿中卫市沙坡头区五里街与长城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段处由西向东奔跑,横过五里街时,与谢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五里街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处时相撞,造成邓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结合调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通行时无监护人带领,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其违法行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大;当事人谢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入户、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违法行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小。
当事人邓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谢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广大家长务必吸取教训,在出行安全方面加强对孩子的监护。
1.不要让孩子尤其是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停车场(包含出入口位置)、小区门口等车辆往来进出频繁的位置玩耍。
2.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3.教育孩子过马路要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行人过街设施,无过街设施的要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要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
此外,机动车驾驶人行至路口转弯时,或是出入停车场、小区时,务必减速慢行,多加观察。(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